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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5-03-01 作者: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权会造成较大的损害,但这种损害的发生,往往需要通过他人销售行为予以实现,同时这种销售行为往往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构成侵权。
何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可以被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三类:(1)指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反向假冒的商品;(3)仿冒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根据原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只有销售者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才构成侵权,如果销售者出于过失或者根本就不可能知道,就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构成侵权。但是,在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参见本章中的“赔偿责任的免除”)。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3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30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23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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