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类别
律师登录
律所登录
公众用户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专题
相关知识 >> 商标法基本知识
商标的使用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5-04-02 作者:
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于商品商标而言,商标的使用,最直接和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这种方式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直接通过商标而识别商品及其生产者。此外,将商标使用于买卖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上,也是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是生产者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使消费者认知其商标的一种途径,也是对商标的使用。
对于服务商标而言,商标的使用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中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在其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上使用该商标: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中的使用;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中的使用;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中的使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中的使用。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的使用”一词不仅适用于注册商标,而且适用于未注册商标;不仅适用于商标注册人,而且适用于被许可人;不仅适用于合法的使用人,而且适用于非法使用人。也就是说,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或者是否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使用的定义;判断他人是否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使用与注册商标混同的商标,也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定义。尤其是判断他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时候,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没有在其商品或者商标的包装或者容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否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2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8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9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57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4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书1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3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相关资料:
案例2篇
裁判文书7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3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30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0803]
第三条
商标法
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
关闭窗口
】
|
本站介绍
|
律师律所服务
|
广告报价
|
英华产品
|
法律声明
|
版权所有 ©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法宝)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
010230-18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Email:
info@chinalawinfo.com
电话:86-10-82668266 传真:86-10-826682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