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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3-10-08 作者: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使用以下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委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使用第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委会订立合同。
使用以下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北京组委会订立合同: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的。
依照前述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北京组委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其奥林匹克标志享有的权利仅在我国境内有效。此外,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以及国际奥委会的解释,北京组委会要中国以外的国家使用其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征得当地奥委会的同意。
对于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4)许可使用期限。除了前述内容以外,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也是许可使用合同的必备条款。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0422]
第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期限。
第九条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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