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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期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3-10-08 作者: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期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没有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期,是否意味着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我们认为,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中属于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的内容,可以按照名称权制度和商标制度依法获得无限期的保护,对于属于著作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会歌、吉祥物等,应当适用相应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限。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由北京组委会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由国际奥委会及其授权的机构(如中国奥委会)继续行使有关权利。
【
相关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0204]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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