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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利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3-10-08 作者: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利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所谓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前述第6项中的行为,被称为隐性市场行为。例如,某公司未向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却向公众免费提供印有其企业或者产品标志的服装、雨具等,并怂恿受赠者穿着或者携带前述物品进入奥运会场所或者其他出现奥林匹克标志的环境中故意展示。再如,国内一些新闻媒体或者研究机构举办各种与奥运会有关的研讨会、论坛等,并向企业或者参与者收取高额赞助费。
当然,单纯为新闻报道、理论研究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属于权利人的专有权的范围。
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规定,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前述直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外,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
【
相关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0204]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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