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类别
律师登录
律所登录
公众用户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专题
相关知识 >> 商标法基本知识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驳回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5-03-04 作者: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驳回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20031202]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0525]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关闭窗口
】
|
本站介绍
|
律师律所服务
|
广告报价
|
英华产品
|
法律声明
|
版权所有 ©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法宝)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
010230-18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Email:
info@chinalawinfo.com
电话:86-10-82668266 传真:86-10-826682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