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类别
律师登录
律所登录
公众用户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专题
相关知识 >> 商标法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查看有关货物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5-03-04 作者: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查看有关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并且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权利人在收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之日后,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20031202]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0525]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且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向海关请求查看有关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八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及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
关闭窗口
】
|
本站介绍
|
律师律所服务
|
广告报价
|
英华产品
|
法律声明
|
版权所有 ©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法宝)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
010230-18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Email:
info@chinalawinfo.com
电话:86-10-82668266 传真:86-10-826682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