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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5-03-04 作者: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这就表明三点:1尽管名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和专利权三项主要的知识产权,对于名称权、植物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不适用该条例,即无法获得海关保护。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因此,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详见本书第四部分第五章“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也可以获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在我国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那些仅在国外获得保护但未在中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受条例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是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外对某类特殊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仅仅是对受到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知识产权在海关环节进行保护。
【
相关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0204]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2003120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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