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类别
律师登录
律所登录
公众用户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专题
相关知识 >> 商标法基本知识
不视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5-02-05 作者:
不视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不视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狭义上是指《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广义上还包括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对软件的合理使用。本处是从狭义上讲的。
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这一规定简称为“思想——表达同一性”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因此,如果某一思想仅有一种或者极有限的几种表达形式,则他人在表达同一思想时可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同样,对于软件,如果用于执行同一功能的程序代码仅有一种含或者极少数方法,则他人为了实现同样的功能使用类似的程序代码,不视为对现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以思想表达同一性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表达方式有限。否则,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相关依据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20011220]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
关闭窗口
】
|
本站介绍
|
律师律所服务
|
广告报价
|
英华产品
|
法律声明
|
版权所有 ©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法宝)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
010230-18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Email:
info@chinalawinfo.com
电话:86-10-82668266 传真:86-10-826682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