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任何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某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影响较大,往往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都没有明确将转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但软件条例却明确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例举的五类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换句话说,即使存在上述行为的,但如果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有关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例如,对于非法复制行为,如果非法复制的软件质量低劣,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作为最终用户的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供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尽管属于侵权行为,但可能并没有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相关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20011220]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5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1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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