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主体
上诉是指有上诉权的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必须由有上诉权的人在法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上诉的主体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居于当事人地位,第一审程序的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他们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就有权提出上诉,不需要经过任何个人或机关的许可。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必须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只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由于第一审裁判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他们对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如果刑事部分没有刑事当事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效力不能及于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过后,第一审裁判中的刑事部分便生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则他们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也有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特别要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就公诉案件的第一审裁判提出上诉,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有对该申请进行处理的义务。但是,是否同意该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最后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意该申请并提出了抗诉,该抗诉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而不是被害人的上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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