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包含三个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基础。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依此条款作不起诉处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所称“构成犯罪”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得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意味着实体上的处理,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32条规定的情况,该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可以免除刑罚的”指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各种情节,包括: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被告人是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的;犯罪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或者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了条件(1)、(2),不具备条件(3),不能依此条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上述免刑情节和不需要判处刑罚均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因此,刑事诉讼法授权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必要,也可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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