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
提审是指上级法院认为案件由下级法院审理不适宜时,将该案提调自行审判的诉讼活动。提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提审的案件应当是依法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依法不归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己管辖,则不适用这一变通规定。 二是提审还必须具备“在必要的时候”这一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是《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其中的“提审”,也是改变级别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三是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属于新出现的犯罪,下级法院难以正确审理或下级法院审理时遇到来自外部的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是由于案情复杂,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难以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五是发案率高的地区,人民法院无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大量的第一审案件及时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部分刑事案件提调自行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对提审作了程序性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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