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就债务的总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审判程序。在我国,破产程序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实践中,在具体操作破产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是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现其债务清偿的,这同债务人一般的债务履行行为及其后果是不一样的。 2破产程序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一种特殊的清偿程序。它的运用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前。对这种前提的规定,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相关。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者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 3破产程序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 4破产程序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所谓公平清偿并非平均清偿,而是依照不同类型的债进行清偿,同时对相同类型的债务依照相同的比例进行清偿,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全部债权人都得到公平的清偿。 5破产程序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偿行为不同,破程序自始至终都处于审判程序之中,整个破产程序就是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的清偿过程并未诉诸审判程序,而仅是由当事人自行实施,那么,即使是债务人将全部资产用于偿债,也不能产生责任限定的法律效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