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的撤销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的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除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为终审判权,任何人都无权提起上诉。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推定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了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而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立了一种补救制度,允许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未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院申报权利,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的,不可以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 2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果利害关系人知道人民法院进行公示催告而未申报权利的,不得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正当理由主要是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已公示催告,或者已知道公示催告,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在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的。 对于人民法院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是否属于当理由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公示催告的,都为当事人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从广义上讲,可以将其认定为正当理由。 3另行起诉的时间为,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利害关系人未在此期间内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4利害关系人起诉时,只能以申请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人民法院为被告,因为,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并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争议存在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 5另行起诉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法院对此均无管辖权。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的案件,一般为票据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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