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为方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这里对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况作一归纳: 1申请人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债务人在15日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5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在15日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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