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汇票、本票等有价证券,对其他标的物给付请求,不能申请支付令。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第三,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给付义务,不互为债务人,债务关系是单向的。第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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