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即使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以后,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双方均可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法律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对这类案件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面,即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有误,双方只要愿意,还可以再重新登记结婚,不需要申请再审。另一方面,双方在离婚后可以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个婚姻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允许申请再审并加以改判,将会危及后一合法的婚姻。因此,法律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是必要的。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只限于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部分,涉及财产分割的不在其中。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仍然维持原判决,表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申请再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使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作出再审后维持原判的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7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8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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