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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括转让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2-10-31 作者:
合同的概括转让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又称合同转让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概括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在计划经济年代不允许转让合同以牟利,因此转让合同被视为倒卖行为,受到法律禁止。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转让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现象,当事人不仅会因获取利润的需要转让合同,而且会因经济因素之外的其他需要转让合同,合同转让不再受法律禁止。
合同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被称为意定的概括转让,如《合同法》第88条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被称为法定概括转让,如《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合同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承受人,即全部转移。全部转移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一部转移。一部转移时,出让人和受让人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视为连带之债。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30篇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2篇
裁判文书54篇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8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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