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类别
律师登录
律所登录
公众用户
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专题
相关知识 >> 商标法基本知识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2-10-31 作者: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合同债权转让在生效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权利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也不会引起合同的终止。如果原权利人接受此种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另外,如果债务人向原权利人履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2)债务人应负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的义务。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受让人已经取代了原权利人的地位,成了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为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这一规定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这些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权从未发生的抗辩、债权无效的抗辩等。
(4)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的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
【
关闭窗口
】
|
本站介绍
|
律师律所服务
|
广告报价
|
英华产品
|
法律声明
|
版权所有 ©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法宝)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
010230-18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Email:
info@chinalawinfo.com
电话:86-10-82668266 传真:86-10-826682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