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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4-08-05 作者: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经成立,在出让期限内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民事权利,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只能由国家行使。在执行过程中,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不改变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其受让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以及外国自然人和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转让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尽管出让人要向受让人交付土地,由受让人占有使用,但出让合同不是移转土地所有权。通过出让方式创设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国有土地。我国土地使用权使用制度只是针对国有土地而言的一种出让制度,农村土地不得采用出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必须经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0519]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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