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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权限
来源:北大法宝
写作时间:2014-08-05 作者:
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权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是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准权限。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规定如下:
1出让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2出让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出让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省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直辖市的区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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