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一单位已工作十年以上,现雇佣方想不再续约,同时不予经济补偿,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休息日加班公司按本公司规定发给加班费每天13元,合法吗?(我的月收入为岗位工资1500元,工龄工资100元,出勤奖50元,饭补50元,再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
3.我在原公司因工作需要有部分费用未开具正式发票以白条入账,补开发票会产生税款,请问该费用应由原公司承担还是应由我个人承担?公司克扣工资冲减白条的做法是否得当?
首先,你和公司的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是公司在合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则需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合同到期,则不需支付。
其次,对于加班费问题,休息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200%所以公司规定违法。
税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做法没有不合法,你们的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利决定是否续约。
法律虽有规定,但根据地方的不同,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同,加班费的支付数额有差异很正常。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们双方是合同到期了,对方不愿再续了,此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计算为:每日工资为1700除以21.75天=78.16元,再乘以200%就是你每天的补助这是一个参考数,各地实行时有出入